新一轮医保目录调整正式启动!今年年底完成
2021-07-05 15:51:23 点击:
新一轮医保谈判正式开启,调整工作将于今年底前完成,力争明年1月落地执行。调整规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略有不同。6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的公告,并作出了解读。方案的公布,标志着新一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正式启动。目前,经过三轮调整,433个药品新增进入目录,特别是一批新药通过谈判降价进入目录,大幅减轻了患者负担,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是实施申报制的第二年,国家医保局在深入总结前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对目录调整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努力提升药品目录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法制化水平。
此前,国家医保局就《工作方案》征求意见,而我们发现,有几处与征求意见稿不同,其中,对日期做了明确,包含2021年6月30日,另几处我们在下文中用红色标明。
可纳入的四种情形:
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
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18年版)》的药品。
符合上述条件的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评审范围。独家药品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调出目录的药品范围
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重点考虑2016年1月1日前进入目录,且于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曰期间,在国家药品采购平台销量较小的药品。
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
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
企业主动申报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
其他: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此处,原征求意见稿是:在国家药品采购平台没有采购记录的药品
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企业申报,经专家评审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 范围的谈判药品。
征求意见稿:医保中心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包括药品审批、价格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与前几轮目录调整相比,本次调整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评审范围更加科学精准。明确了目录外药品的4个申报条件,进一步突出了重点;明确了目录内和目录外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申报条件,完善了规则;明确了拟调出目录药品的重点范围。
二是评审指标更加完善,评审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组织力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建立完善药品评审指标体系,着力引导药品评审“从主观到客观”,用数据说话,努力使评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同时,结合评审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了评审程序。
三是明确了申报药品的范围。秉承“评什么,报什么”原则,以评审需求为导向确定申报内容和范围,强化评审的循证依据。同时,依据《工作方案》,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夯实责任,提高数据质量。申报结束后,拟将可公开的申报资料纳入公示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进一步提高各方参与度。在方案制定阶段,通过企业接待日、集中座谈等方式,主动听取相关企业、学协会对目录调整工作的意见建议。在评审阶段,拟进一步增加与相关企业沟通交流的环节,更加充分地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解疑答惑,提高透明度。
新版医保目录调整将于今年底完成,明年1月落地
按照目前的时间安排,如进展顺利,本次目录调整工作将于今年底前完成,力争明年1月开始落地执行,让广大参保患者早日获益。
重点将临床价值高、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药品纳入目录
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我国获批的新药数量逐年增多。从医保部门的角度,国家医保局一方面希望更多更好的药品能够尽早上市、尽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尽早让患者获益;另一方面,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本医保筹资很有限,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筹资只有800元左右,其中三分之二还来源于财政补助,因此必须牢牢把握“保障基本”的制度定位,重点将临床价值高、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药品纳入目录。在今年的调整中,我们将继续严格把握有关标准、条件,也请社会和申报企业保持合理预期。
此外,解决新药的可及性也不能仅仅依靠基本医保一条道路,还可以充分发挥各类补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渠道功能,通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不同层次的用药需求。
双通道政策 动态发布谈判药配备机构名单,四方面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谈判药品落地进展事关患者受益程度,国家医保局始终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将好事办好。
一是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各地通过直接挂网、合理调整医保年度总额、加强督促等方式,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二是会同卫生健康委及时出台“双通道”政策,开辟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新渠道。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与定点实行相同的支付政策,建立定点零售和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让暂时进不去医院的谈判先进药房,让群众第一时间买得到、用得上、能报销。
三是动态发布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名单。组织报送已配备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开通公众查询渠道,召开媒体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患者更便捷地就医购药。
四是建立监测机制,加强调度。加强对各地监测评估和督促指导,强力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力度,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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